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道方图说丨数字经济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精选

日期: 栏目:欧意交易所 浏览:

  交易所,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加密货币交易所排行榜,加密货币是什么,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加密货币平台,币安交易所,HTX火币交易所,欧意交易所,Bybit交易所,Coinbase交易所,Bitget交易所,Kraken交易所,交易所权威推荐,全球交易所排名,虚拟货币交易所排名,加密货币,加密货币是什么数某公司经合法授权收集了1505小时中文普通话语音数据集并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主张隐某公司未经许可公开其200小时子集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数据构成商业秘密,判决隐某公司赔偿10.23万元。二审法院认定数据登记证可作为权益及来源合法性的初步证据,虽涉案数据因公开不构成商业秘密,且不符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但涉案数据集系数某公司投入大量技术、资金和劳动后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条目,其合法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隐某公司违反开源协议和商业道德,损害市场竞争秩序,适用反法第二条维持原判。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百科词条数据竞争案件。百科词条类平台具有数量庞大、信息全面、更新及时的特点,以“百科全书”式的规模词条内容为用户提供了公共知识的获取路径。本案在竞争法视域下,将百科网站运营者通过收集、存储、编排、管理、传播海量百科词条所获得的利益纳入竞争法保护范围,并将平台该种竞争性利益与用户针对零散词条内容所享有的权益进行区分,同时从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角度对搬运百科词条内容填充自身百科产品并向用户展示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维护百科平台数据经营者通过大量投入获取的竞争利益,并通过高额判赔有力规制了数据搬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为平台公开数据集合的保护路径和类案裁判提供了思路,也进一步鼓励市场经营者通过合法、正当收集和积累平台数据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数据价值的高效发挥和数据红利的全民共享提供司法保障。

  原告先向镇江市监局举报,市监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对某枫公司、某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罚款53万元、12万元。淘某公司和天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同时,某枫公司、某陶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案件中,法院认定其行为削弱原平台竞争优势,构成反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判赔500万元并维持行政处罚(罚款65万元)。

  本案系涉数据权益保护的民事和行政交叉的典型案例,行政案件系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商品数据“一键搬家”行为的行政处罚案。审理中,法院积极探索大数据竞争保护司法规则,合理确定数据权益归属,准确理解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有效遏制了非法爬取海量数据的行为。两案判决对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和参考意义,有力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导向。民行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也有助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衔接,共同打造江苏数字经济“法治引擎”新高地。

  原告行吟公司系小红书平台运营方,其通过长期经营、持续付出大量成本,促成小红书平台汇集了大量用户,积累了海量优质的笔记、评论等信息内容及点赞数、收藏数等数据。前述信息内容及数据资源整体能够为其带来竞争优势。被告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小红书用户数据并提供监测服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破坏了小红书平台的授权登录机制,亦分流了行吟公司本应获得的部分流量收益和交易机会,构成部分实质性替代,也即妨害、影响了行吟公司基于该商业生态,通过数据资源获得竞争利益,违反反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判赔490万元,二审维持。

  3.判断侵权主体是否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维度:(1)数据维度。被控数据与主张竞争性权益的数据集合是否存在包含或被包含关系,或者是否实质性近似;(2)手段维度。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数据集合的获取难易度、获取数据的“质”与“量”,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数据所属行业商业惯例等判断被控数据的获取、使用是否采取了技术手段。(3)损害维度。分别从是否有损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是否增进社会福祉方面进行评价。

  本案系涉及国内知名企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商标及语音唤醒词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将具有一定影响的人机交互语音指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有力规制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语音唤醒词的行为,充分保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品牌商誉,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在技术迭代中恪守诚信原则,推动以技术突破为核心的良性竞争,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创新型数字经济注入法治动能。

  小某本公司爬取某APP用户数据并谎称用户归属,法院认为从小某本公司获取某APP用户数据的目的、方式及行为效果综合判断,小某本公司通过大规模抓取某APP用户数据,实质性地替代了某APP的部分功能,损害了淘某公司等市场经营主体的自由竞争利益、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利益和“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所产生的社会公共利益,实施了上述妨碍、破坏原告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反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500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17万余元。二审维持。

  原告南京某二手车公司以“大公二手车”为核心字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地图APP中虚假标注“大公二手车”名称及“5A级诚信市场”信息。原告联系被告后,其未否认上述行为并索要更改费。法院认为被告在地图平台擅自使用“大公二手车”地理信息名称,易使公众误认其与原告存在关联,不当攫取交易机会,违反诚信原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