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遗嘱撰写要点与数字资产继承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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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企业家而言,遗嘱不仅关乎财富分配,更直接影响企业存续、员工生计和家族声誉。尤其是在当前经济转型期,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如何通过科学的遗嘱规划实现一代向二代的平安过渡,避免因继承问题导致企业控制权旁落或家族关系破裂,已成为每位企业家必须正视的战略课题。另外,不少具有跨境视野的企业家本身以及其所控制的境外实体已经持有大量数字资产,针对区块链相关技术带来的数字资产特殊性,如何妥善处理这些数字资产也相当重要。

  在遗产清点时,应建立双重清单制度:不仅要清点离世一方(被继承人)的财产,还应同时梳理在世配偶的所有财产,通过婚前财产证明、财产约定协议等法律文件,清晰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边界。实践中,许多企业家因忽视这一环节,将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如浙江的一起继承案件中,某企业家在遗嘱中将婚后自己名下的股权,全部指定由长子继承,因未考虑配偶的共有份额,最终法院认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对于中国内地法域之外的财产(包括港、澳、台地区),建议委托当地律师按所在地法律规定进行起草和处理。以香港为例,虽然《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生效,但司法实践中,两地法院对遗嘱效力的认定标准仍存在差异。香港遗嘱认证需要通过高等法院办理,而内地则实行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并存的制度,这种司法体制的差异使得跨境遗嘱执行仍面临诸多挑战。在近期某知名继承案件中,涉及将境外资产装入信托筹划的处理规划中的安排,若能由境外律师在早期共同参与筹划与方案设计,或能更大程度避免纠纷与争议。遗嘱安排涉及数字资产时,也强烈建议企业家聘请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或运营平台所在地(如美国)的专业律师参与处理。

  笔者曾经办理的一个案件,被继承人移民日本,因此大部分财产也都在日本。被继承人找了日本律师处理身后事,但日本律师认为,依据日本法律在进行遗产继承时是向下继承,即子女继承、父母不继承,因此被继承人的儿子是唯一的继承人,从而忽略了对内地相关财产进行专门处置。并且,被继承人按照对日本法律理解而订立的遗嘱,在内地法律框架下也因为欠缺遗嘱形式要件而没有效力。但被继承人在中国内地仍然有不动产,而不动产继承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作为准据法,内地法律下继承是有被继承人父母的份额的,同时父母离世时又继续按照法定继承将份额进一步传承给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甚至侄子侄女,最终导致被继承人儿子与表兄妹们争议不断。可见,涉及跨境财产处置时,尽量搭建跨境律师服务团队,由各地律师充分沟通当地实体继承和遗嘱订立规则,妥善完成遗嘱订立事项和相关财产处理事项,更能为立遗嘱人以及继承人们避免法律争议。

  自书遗嘱作为最常见的形式,其核心要求是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大要素。实践中常见的错误包括:使用电脑打印后签名(视为打印遗嘱而非自书遗嘱)、未注明年月日或仅注明年份、签名与日常笔迹差异过大等。企业家自书遗嘱时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笔书写以避免涂改,必要时可在关键内容处按手印增强证明力,但需注意手印不能替代签名。从律师的角度而言,还建议在自书遗嘱时如果超过一页,则书写者应该在每一页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危急情况下的选择,是指在2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遗嘱人口头表达自己身后的继承安排。但《民法典》明确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注意此处规定为“能够”,从争议解决的角度出发,只要对方能够举证遗嘱人在危急状态消失后有订立书面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的条件,哪怕遗嘱人没有实际作出新的遗嘱,原先的口头遗嘱也会无效。这一点值得继承人们注意。

  公证遗嘱的形式,虽不再具有《民法典》实施前的优先效力,但仍因其规范性和专业性值得推荐。公证遗嘱的主要流程包括: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公证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确认遗嘱人神志清楚、意思表示真实;在公证员见证下完成遗嘱签署;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并备案。其优点是形式严谨,不易被认定无效,缺点是修改程序相对繁琐,且可能产生公证费用。参考上海长宁法院发布的《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公证遗嘱的无效/部分无效率不到6%。

  遗产范围的界定,建议采用清单+概括的方式。清单应详细列明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注明坐落地址、产权证号)、股权(注明公司名称、持股比例)、银行存款(注明开户行、账号)、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数字资产(针对数字资产,建议企业家单独订立遗嘱,具体见本文第五部分)等。某互联网公司实控人家族在设立信托时进行的资产梳理值得借鉴,其不仅列出了股权资产,还包括了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考虑到资产状况的动态变化,建议遗嘱清单每3年或在需要时进行一次更新,确保与实际资产状况一致。

  这是遗嘱执行的保障性安排。《民法典》第1145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其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按照遗嘱分割遗产等。企业家应选择具有公信力、专业能力和时间精力的人担任执行人,既可以是家族成员,也可以是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还可以指定专业机构担任。如某知名运动品牌在信托架构中设置的专业管理团队,确保了遗产管理的专业性和中立性。遗嘱中应明确执行人的权限、报酬及替任机制,为顺利执行提供保障。

  随着时代的逐渐发展,企业家持有如虚拟货币和其他数字资产等新兴资产的情况越来越常见。特别是跨境家事案件中,比特币、USDT、数字藏品的出现频率越来越高。虚拟货币和其他数字资产等新兴资产通常具有其特殊性,如有些保存形式下可能导致数字资产不记名、有些则刚需私钥(助记词)才能从原持有人账户中转出等。这就导致该类新兴资产在进行遗嘱传承时必须特别加以注意。结合笔者对家事案件中虚拟货币等新兴资产处理的研究和经验,本文专设该章节对数字资产在跨境继承时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建议供企业家参考。

  (3)金融类虚拟资产:CEX(Centralized Exchange,中心化交易所)类数字货币交易所(如欧易、币安)账户余额中的虚拟货币(在CEX类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在提取账户余额前,其中记载的虚拟货币余额实际上只是交易所内部的记录,但并没有真正在区块链上保存至钱包,因此余额中的虚拟货币实际上与真正的虚拟货币是不同的)、DeFi(去中心化金融)协议中的流动性代币(如UniswapLPToken);

  针对虚拟货币类,遗嘱人最好提前进行相关财产的处理,如通过提现将交易所内的余额提出,保存至个人钱包内,并将钱包的助记词等进行妥善保存和传承安排。若交易所账户持有人已经不幸离世,继承人或将需要先将境内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进行认证,再到相关交易所运营公司办理相关提取手续。针对内地平台类,也建议提前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理,如提前更新实名认证为继承人或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游戏帐号的换绑出售。无法更新实名或者换绑类的财产如各平台的账号,如存在较大价值,则建议提前与提供服务的公司进行沟通,保存好相关账户密码等,妥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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