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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纳税的主体中,自然人纳税人占绝大多数。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进行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期限方面为纳税人预留了较为充足的时间。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强,为便利其申报纳税,减轻按次纳税办税负担,征管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办理了申报纳税。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的需求。根据征管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需要提醒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准确把握政策规定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同时,应当做到合规经营,确保长远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