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对我国的启示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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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UETS从草案提出到实施历时4年。根据《京都议定书》中8%的减排承诺目标,欧盟部分成员国在1998年6月签署了一个费用分摊协议,同月,欧盟委员会发布题为《气候变化:后京都议定书的欧盟策略》(Climate Change: Towards an EU Post-Kyoto Strategy)的报告,提出应该在2005年前建立欧盟内部的交易体系。2001年,EUETS意见稿提交并正式讨论;2002年10月,欧盟议会通过了该意见稿;2003年7月经修改的意见稿在欧盟议会和部长理事会上通过;同年10月13日,2003/87/EC排放交易法令正式生效,规定EUETS从2005年1月起开始交易。

  EUETS的初衷在于在国际范围内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减排承诺,尽管由于机制设计和基础数据方面的准备不足,在第一阶段的实践中,这一目标进展不大,但实现了部分减排效果。数据表明,欧盟2005~2006年的排放低于其2002~2004年的排放。而有研究认为,EUETS对减排的贡献合理估计在0.5亿~1亿吨/年,或者是没有EUETS存在所排放CO2的2.5%到5%。此外,由于EUETS带来的压力,欧盟电力部门出现了一些新的减排动向和机会。在德国,从高排放的褐煤发电转到越来越多低排放的无烟煤发电和生物质能利用。在英国,尽管近些年由于核电减少和天然气价格高企导致煤电份额出现增长,但如果没有碳价的考虑,煤电会增加更多,而且,由于生物质能的推广和能源效率的提高,英国燃煤电厂的CO2排放效率出现了明显的改进。

  EUETS对碳密集型行业的积极作用目前较为有限。有关研究分析了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1976~2005年的水泥净出口数据,结果表明,产能利用率是净出口的主要影响因素,能源成本居其次,而碳价影响不显著。在炼制工业,2005~2006年,炼制工业部门减少排放0.56%,而排放配额剩余7%,因此,没有花费购买碳的成本。在钢铁行业,钢铁工业普遍从过分分配的配额中获益;钢铁价格上扬使得很难发现碳价对钢铁部门盈利能力的冲击。欧洲是原铝净进口地区,1999~2006年的数据表明,碳价尚未造成欧盟铝进口增加而影响国内厂商的市场份额削减。

  EUETS的实践证明,政策宏观调控可以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起来。EUETS这类跨国界的碳市场,是在欧盟委员会政策推动下一步步建立起来的,没有政策的支持,不可能在如此复杂的市场情形下,建立一个以全局成本最小化为目标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国30年来的改革开放成果证明,宏观调控可以有效解决市场盲目性,用“有形的手”来影响“无形的手”。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政府政策导向将发挥决定性作用,有着远大的应用前景。

  参与欧洲碳市场的活跃和资本市场带来的高收益吸引了国内金融机构的关注和实质参与。但目前国内仅有深圳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在2007年8月推出了“二氧化碳挂钩型”人民币/美元理财产品,挂钩标的是ECX上市、交易非常活跃的欧盟第二阶段的EUA期货合约,而且目前此类业务仍处于探索阶段。除碳交易本身,EUETS还催生了相关的金融服务产业,涌现出不少专门从事碳排放交易的公司,提供碳排放市场资讯、研究和经纪服务。这一服务行业的缺乏也是国内企业或机构参与国际碳交易的瓶颈之一。

  人目前状况来看,在京都议定书机制下,对发展中国家来说,CDM是三种灵活机制中比较可行的一种。特别就中国情况来看,已经具备《马拉喀什协议》的条件,同时,也具有很广大的CDM应用前景。我国相关设备及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且具有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较好的政策环境与经济发展潜力。这些特征一方面使得减排成本相对较低,能够吸引发达国家的项目技术投资,然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全球范围的碳交易中,我国仍处于低端市场。西方中间商在中国以8~10美元的价格收购初级CER,在欧洲碳市场包装成EUETS第二阶段的CER期货合约,价格就涨至15~17欧元,增值幅度达100%。

  中国CDM项目运行模式仍比较单一。已被政府批准的CDM项目有1000多个,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双边远期CER合同,价格长期锁定,买方承担CDM开发和CER交付的各种风险。虽然风险相对较低,但仍需要面对买方不履行或卖方机会成本损失。但目前中国业主通常更重视短期效益,缺乏风险意识和对国际市场的了解,只要有买家出价合适就卖出,没有对CER价格波动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另一方面,国内相关服务行业缺失,CDM项目供大于求,基本处于买方市场,各项目之间互相压价竞相出售。这两方面因素相互作用,使得我国在国际碳市场尚属势微。事实上,作为CER的最大供应国,中国应是国际碳市场的主体,在价格上具有话语权,但由于语言障碍、商业和风险意识缺乏等诸多因素,使众多中国企业对CDM国际规则及盈利模式缺乏深入的理解和应用,因此在双边谈判中处于弱势,造成CER价格较低并且注册后CER的账户归属等方面没有取得公平权利。

  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商界对碳资源的价值有很高认识。英国在欧洲最早实施了碳排放交易制度,是后来EUETS的基本框架。政府制定了透明、简便的碳交易项目申请程序,并且依赖于成熟的金融市场和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吸引了大批碳基金和相关咨询机构在英国进行碳交易活动。相比之下,中国的政府和投资者需要及时认识到市场中碳的“货币”属性。中国碳交易市场仍处于原始阶段,以公司之间的场外交易为主,缺乏价格形成机制。CDM市场缺乏规范和监管,供需双方信息不透明,买卖双方和中间商缺乏标准和资质。

  需要指出的是,在EUETS经验中,实施环境、参与者、经济体结构和组织方式都与中国有着本质不同。在中国不同省市自治区中,资源分布、能源强度、各省市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都有所不同,管理方式的差异性也值得注意。更为重要的,EUETS的运行基础是完全市场化的。无论是参与行业还是运行平台,都建立在公开市场的基础上,这样就保证了产业链的完整性、碳市场(及能源、技术等其他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机制的有效性。目前中国处于能源市场尚未完全放开、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状态,因此,要建立完全市场化的碳交易机制,势必先天不足。

  从全球碳市场的经验和当前进程来看,中国具有相对较低的碳减排成本和较大的市场规模,在许多领域具有较大的减排潜力。同时CDM作为《京都议定书》确定的灵活机制之一,适合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进行碳减排实践,推动碳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CDM的实施在“后京都时代”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CDM给我国带来的商机可能有时间限制。在有限的时间内,要最大程度地取得发展机会,仍存在很多挑战。除以上提及的市场机制、金融服务、组织方式等,在技术和管理方式方面目前也存在很多相关问题。如减排量的核算受测度技术和数据的限制;相关监管和协调也是与之相关的关键之一;长期投资导向与短期获利之间的平衡等,都是各方利益相关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利用国际碳市场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碳排放量,实现起来仍是任重而道远,一哄而上或短期过热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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